电子数据发展趋势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丰富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人们在享受信息社会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犯罪的尴尬。信息技术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选择。与传统犯罪不同,由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介入,犯罪变得更加隐蔽和智能化,给刑事侦查带来了新的难题,这就是电子证据问题。在这种新型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不能直接运用。比如近几年出现较多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案件,P2P、网贷、网络传销、网络赌博、非法期货等,其网站后台数据只能通过电子数据呈现出来,电子数据还需要进行固定及保全,最终电子物证的司法鉴定还将用于司法诉讼当中。
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联系正逐步打破传统的面对面或纸书信函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远程网络信息系统与电子数据作为传播媒介。信息传播方式也以媒介的形态作为载体具备了电子数据的一些必要特性,电子数据与整个社会、工作和各种交易、交流活动密不可分,并每时每刻记录下这些过程的每一瞬间和每一细节。由于社会生活的密切交往与经济生活的频繁交易均以法律关系为纽带,所以在某些意义上电子数据将广泛而深远地影响包括诉讼程序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生活。
电子数据的特点
电子数据与一般民事案件中的物理性证据相比较,不仅不具有一般物理性证据那样有形的外貌体相,且其收集、存取、提交、开示等方式相当独特,在客观上极易被修改、湮灭或损毁。这些独到之处,皆使得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固定、提交、开示等在程序和方式上,较之传统的民事证据复杂性倍增,且极具专业性要求。在全球信息数据化的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当中的一大族群性的类型,俨然已经具备冠为民事诉讼“证据之王”的潜能。
电子数据存在于业务系统的数据库中,但是这些电子数据的存储都具有的一些特性,诸如以破坏、易篡改、易伪造等,均不符合司法部门对与证据提交的相关要求,并且众多的电子数据格式不同、变现方式不同,同时也不具有关联性,如何将分散的电子数据进行司法证据的关联,也就是说如何将电子数据有效的转化为电子证据,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电子数据进行司法审判的重点。司法鉴定所在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也当尽可能地协助公安机关找到突破案件的关键性电子证据,并进行固定保全其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方存证平台应运而生
电子数据存在易于复制性的优点,在方便大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类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的各类侵权纠纷。此外,由于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侵权行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将难以及时进行证据固定,为后续案件处理带来极大困扰。因此,如何合法、真实、及时、有效地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存证极其重要,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应运而生。
现有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运营主体主要是电子数据存证企业,目前国内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提供包括语音、邮件、网页、视频、照片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已经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合同、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司法审判中,也出现了少量的依据第三方存证平台存证的证据进行判决的案例。
据新华社消息,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国内首家区块链存证 杭州互联网法院
按照传统保存证据的方式,关于文章侵权这类案件,原告通常要将被告发表侵权文章的页面保存并进行公证。但这次,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这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对于这样的证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早已使用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认定确立了相应的审查方式。首先要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路径可查;其次要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符合逻辑;第三要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哈希值能验算一致未被修改;最后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
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保全电子证据,即当事人利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对已经存在的或者正在产生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对已经存在的或者正在产生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从而确保该被收集固定的电子证据在之后不被篡改、保持完整,且能够确定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时间。该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的新途径和方法,且依靠第三方的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当事人自行采集电子证据的随意性强、可信性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固定及保全电子证据的特点
在主体方面,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是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中立性,并通过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
第三方平台是专门从事电子证据收集、固定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其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立场的影响,具有中立的地位。
在取证行为方面,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自身并不产生电子证据,仅提供一种取证工具、取证手段或取证服务来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不管是由当事人自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取证工具进行收集、固定证据,还是第三方平台也实际参与了收集、固定证据,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都仅是一种取证工具、取证手段或者说是一种取证服务,其本身并不产生电子证据,而仅是以一定的手段将本已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保存,并以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电子证据损毁、被纂改。
在取证时间方面,既可以事后取证,也可以在电子证据产生的当时取证。
一般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都是在诉讼发生后,为了诉讼的需要,对已经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使用第三方平台,可以对已经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也可以在电子证据产生的当时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收集、固定时间越靠前,所收集、固定的电子证据越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