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技术性审查软件介绍 一.设计初衷 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规则和强化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这势必导致大量有专门知识的人被聘请进入诉讼过程。与之对应,大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和专家咨询(审查)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必然出现在案件中。由于这些证据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其证明力相对高于言词证据。所以,检察人员、律师和审判人员对该类证据的审查意识和深度不断加强。比如,云南省办理毒品案件的法律人士大多成为涉及毒品的生物化学专家。但这是一种特例,要求所有办案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不可能,全部聘请专业人员审查又使得诉讼成本大幅增加,诉讼效率降低。所以,检察人员对技术证据的正误、价值等初步判断后做出决定势在必行。 同时,在技术性证据方面,司法鉴定改革的趋势是向社会够买服务。但是,法律素养、监督管理等诸多原因导致社会鉴定机构的结论存在着一定的瑕疵,甚至是错误,比如鉴定事项不全面、鉴定与案件的关联性不强等。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严重。这种状况决不是短期的,只会越来越严重。从而造成办案人员的需求与技术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二、软件开发 1、多次调研,确定突破口 法医鉴定门类庞杂,损伤程度鉴定、死因分析、理化检验、伤残程度等,一开始就将这些全部纳入是我们的能力和精力都达不到的。我们借鉴急办案之所急的“市场理论”,首先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审查进行软件化。一是该类案件的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罪与非罪或刑罚轻重;二是在具有法医鉴定的案件中,该类占比超过80%;三是该类案件容易标准化、模块化和问题化。 2、多次沟通,标准化思维 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纲(对标准进行全面系统的把握),以损伤部位为经(分支依据),以损伤本质特征为纬(连接一切的基础),始终贯彻标准化的要求,充分利用“思维导图”这一工具,慢慢钩织损伤程度审查网络。这里既需要对“标准”深层含义的理解(参阅大量书籍和论文),更需要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非专业人士能够理解的俗语;既是思维方式的转变(由追求“科学”到追求标准),更是法医观念的转变(由专业高深到释理说法)。 3、多次测试,软件功能基本实现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测试是拌着编程一直进行的。大的测试有三次:第一次,对“颅脑损伤”的测试,旨在沟通程序员和法医之间的思维方式。第二次,软件初具规模时的测试,法医可以对软件整体功能有系统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第三次,由检察官进行的测试,对软件是否真正适用于办案进一步了解,使软件能发挥辅助办案的功能。 三、软件基本功能 该系统以方便办案人员使用为出发点,不仅帮助司法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且列出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法,少数情况列出了在庭审过程中如何应对。同时,考虑到办案人员缺乏法医专业基础知识,本软件把相关问题尽可能用通俗语言表达,并对一些较难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并告诉办案人员应当在哪些材料的哪一部分中去寻找答案。这既使得办案人员自己能够完成对专业鉴定结论的初步判断,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又有利于办案人员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从而将技术性证据的高证明力落到实处。 该系统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部分,在软件中体现为鉴定意见书格式审查和损伤部位审查。鉴定意见书格式审查,从鉴定意见书的标题、绪论、法医学检验、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鉴定机构等主体内容和病历资料、伤情照片等附件内容两个方面进行。损伤部位审查从体格检查、影像学资料、手术记录、法医学检查、法医学影像资料阅读等五个方面进行。实现了对鉴定意见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瑕疵等全面审查。 主要作用:(1)规范技术性辅助审查行为:按照统一标准去审查,可以减少错误发生的概率,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2)传承经验:将多年证据性辅助审查经验融入软件,使新进法医人员和一般人员,变成具有中等法医水平人员。(3)提高效率:减轻法医负责人重复的工作量,可将精力集中于疑难案件审查中,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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