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委托受理协议书 编号:开合司鉴[2019]电鉴字第 号 (委托单位名称: ) 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2019年 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委托受理协议书 编号:开合司鉴[2019]电鉴字第 号 委 托 单位: 承 办 人: 、 电 话: 联系地址: 司法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社会信用代码:34410000MD8020863N 地 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61幢13层40号 联 系 人:李姝丽 联系电话:13837145604 一、委托鉴定事项 根据委托检材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否 三、鉴定用途: □司法证据 □ 侦查线索 四、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 五、鉴定材料:(名称、数量、包装) 六、协议费用及收取方式 1、协议费用 : 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收取方式:一次性支付。 委托方应于委托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款项按约定支付到司法鉴定机构指定账户。委托方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协议款项时,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5‰的滞纳金,最多不超过协议款项的20%。 3、财务信息 收 款 单 位: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社会信用代码:34410000MD8020863N 开 户 行:建设银行郑州华强城市广场支行 账 号:41050167283900000247 七、司法鉴定意见书发送方式 ■自取 □邮寄 地址: 。 □其他方式(说明) 八、约定事项: 1、(1)关于鉴定材料: □ 所有鉴定材料无需退还。 ■ 鉴定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 因鉴定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对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的特殊要求: 。 (2)关于剩余鉴定材料: □ 委托人于 周内自行取回。委托人未按时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理。 □ 鉴定机构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标准或协商收取 元处理费。 ■ 没有剩余鉴定材料。 2、鉴定时限: □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从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注: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鉴定周期的,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 需要回避的鉴定人: 无 ,回避事由: 无 。 4、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协议书内容。 5、 其他约定事项: ①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协议书生效。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鉴定费用。 ②需要进行补充鉴定,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鉴定协议。补充鉴定协议是本委托书的组成部分。 ③如委托方需提前取得报告的,应向鉴定机构说明情况,并支付加急费用 0 元。 ④鉴定文书的发放以委托人付款为前提条件,付款以款到帐或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⑤其他未约定事项,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鉴定风险提示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 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 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4、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和不可诉讼性。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协议份数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协议终止。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修改、补充有关条款,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地执行。 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 河南开合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承办人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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